华智认证(HUAZHI)

华智认证(HUAZHI)是中国领先的培训与企业认证解决方案机构。我们围绕客户需求持续创新和改变,与客户保持良性循环。我们致力于为中国企业提供卓越的认证服务和培训,为企业提供有竞争力的认证服务,持续提升客户感受,不断为客户创造价值。

目前,华智认证专业从事验厂(ICTI)、质量管理体系(QMS)、环境管理体系(EMS)、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MS)、服务认证、诚信管理体系认证、建筑施工管理认证和培训及二、三方审核业务。


未来,公司将继续秉承“专业、服务、高效”的原则,除了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现有服务外,还将在温室气体、技术研究以及可持续发展方面,积极开拓,锐意进取,为客户打造中国本土最好的综合性认证服务平台努力!   


方针客观、公正、优质、诚信


目标:

1、全年客户投诉及时处理率100%;

2、审核/审查员年度继续教育培训不少于48小时;

3、违法违规认证事件为0;

4、认证信息上报准确率100%。


服务宗旨:责任、高效、务实、严谨、合作、价值

1、责任、高效,运用专业的方法,对企业进行系统、科学的评估,制订总体策划方案,最大限度地利用企业所配置的人、财、物等资源,建立一个有效、适合于企业运作的管理系统;

2、务实、严谨,讲求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与企业精诚合作,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管理系统;

3、合作、价值,通过我们的认证和培训体系,帮助企业真正提高自身管理水平,从而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为什么选择华智认证:

品质:

我们的客户看中的是品质,HUAZHI看中的同样是品质。我们反复告诫自己,只有坚守品质和建立自己的特色才可以使我们脱颖于众多同质化的同业者,树立HUAZHI的品牌形象。为此,HUAZHI的服务要满足并努力超越客户期待。

专业:

用客户熟识的专业语言进行酣畅的沟通,体现丰富的行业积累、知识与技能,是HUAZHI对每一位老师和相关人员的要求。实践中,客户可以体验到认证、培训过程是愉悦的、有价值的。

效率:

HUAZHI有健全的流程,充足的资源,确保第一次和每一次把事情做对。我们的反应速度、解决方案和工作效率,使客户计划上的工作不会落空。

沟通:

我们会专心聆听客户的期望并予以反馈,为客户量体裁衣的定制整合型服务,一站式的满足客户当前和潜在的需求。有效的沟通一直被HUAZHI认为是满足客户需求的基本手段,客户始终可以快捷的了解工作将如何开展以及下一步的计划和方法。

创新:

与市场、经营、科技同步,与客户共同成长。HUAZHI从来没有满足于现状,踏实地为认证技术的研发投入资源,致力于可持续发展业务,实现HUAZHI的社会责任。



华智认证将利用先进管理理念,建立健全各项流程制度,规范管理,完善机制,以严谨、认真、负责、高效、热情、周到的理念为中国本土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认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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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参与国际电工委员会合格评定体系活动的管理办法》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参与国际电工委员会合格评定体系活动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我国参与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合格评定体系相关活动管理,提升我国参与IEC合格评定体系的有效性,更好服务贸易便利化,促进认证认可高水平对外开放。 《管理办法》明确了国家认监委作为IEC合格评定体系的国家成员机构,代表我国依法履行职责并开展工作。同时,由国家认监委组建IEC中国国家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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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

强制性产品认证全过程监测与追溯平台需求研讨暨项目建设启动会在京召开

6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在京组织召开强制性产品认证全过程监测与追溯平台需求研讨暨项目建设启动会。网数中心,电动自行车、燃气器具、电线电缆、消防产品等重点领域的11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参加会议。会议通报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全过程监测与追溯平台建设背景,目前工作进展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有关认证机构结合自身的产品领域和信息平台的相关情况,研讨梳理了主要业务流程和关键点的数据项目,并提出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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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

电子产品CCC认证有效性抽查问题分析暨电子产品质量提升研讨会在京召开

6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在京组织召开电子产品CCC认证有效性抽查问题分析暨电子产品质量提升研讨会。来自总局认证监管司、10家电子产品领域CCC指定认证机构、有关检测机构,以及相关获证企业的代表参加了会议。总局认证监管司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处室负责人出席了会议。会议通报了近期电子产品领域CCC认证有效性抽查工作情况;对抽查工作中发现的电子产品两类典型问题案例(防火项目、电磁兼容项目)进行了深...

04

2024-06

2024年中美合格评定工作会议成功举办

信息来源:国家认监委 发布时间:2024-06-042024年6月5日,2024年中美合格评定工作会议以线下线上相结合方式在河北雄安新区举办。本次会议重点就中美合格评定法规政策最新情况、中美碳领域合格评定政策等议题进行了研讨和交流,为进一步拓展和升级中美合格评定合作成效建立了良好的平台。多年来,中国国家认监委与美国国家标准化机构一直保持着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双方开展了积极、务实的工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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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

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推进会暨质量认证服务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现场会召开

国家认监委 2024年05月28日 17:35 北京5月24日,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推进会暨质量认证服务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现场会在浙江省湖州市召开。市场监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蒲淳出席并讲话,浙江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柯吉欣出席并致辞。会议指出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是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路径。近年来,“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成效持续显现。2023年...

22

2022-09

省市专家深入十堰茶园“把脉问诊”

来源:湖北日报8月9日上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处姚鹏副处长、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黄茜、深圳华智认证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省农科院果茶所副所长高士伟一行,在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人员陪同下,深入茅箭区茅塔乡康家村茶叶企业进行现场调研。相关专家领导就目前茶园建设、生产加工技术、产品标准运用等方面与企业负责人进行了深度交流沟通。(湖北日报通讯员 康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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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机构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十一条 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

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第十二条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第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从事放射性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应当填写《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第十五条 体检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体

检机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

第十六条 体检机构应当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九条 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

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的;

(四)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到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不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报告取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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